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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3:2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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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7〕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五日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

认定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规范本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快产业集聚,引导创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创意产业对全市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创意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定义

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是指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的,并经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的功能区域。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工业园区、商业地产、街道、楼宇等。我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主要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设立。

三、认定标准

(一)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制定的发展规划,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庆市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产业门类须符合《重庆创意产业发展重点目录》规定的产业定位,富有文化特色。该基地(园区)的主导产业门类拥有入驻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或设计室、工作室、创作室等)10家以上,并占基地(园区)全部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

(三)创意产业基地(园区)遵循集约用地的原则,其建筑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经核定出租(出让或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50%或5000平方米。

(四)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有明确的开发业主。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庆本地注册的公司,或是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或是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五)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机构负责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行业统计等全方位服务。管理人员要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六)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创意产业业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七)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八)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认定程序

(一)组织

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审批授牌工作,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规划布局、产业导向、政策协调,并负责本认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申报

1.具备设立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条件的企业或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报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

2.区属企业或业主持《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所在区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加注意见,报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市属企业或业主持《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及相关证明和凭证材料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加注意见后,向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三)认定

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创意产业基地(园区)认定标准的,报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授牌。

本办法由市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配套政策

2.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



附件1: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配套政策



一、创意产业基地(园区)享受的有关财政政策

从2007年起,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倾斜,主要用于对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入驻企业房租补贴、创意产业重大项目研发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对促进创意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比照都市工业园(楼宇)享受有关配套政策

(一)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对自有场地、楼宇、厂房进行改扩建(含新建),用于发展创意产业,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开发业主对外招商转让或出租房屋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年内出租或转让房产收入产生的营业税、契税,在市、区财政实得收入中,可按50%安排返还开发业主,用于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入驻基地(园区)企业的租金补贴。

三、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比照特色工业园区享受有关配套政策

(一)返还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征收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返还基地(园区)用于土地整治。

(二)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市、区两级征收的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基地(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超基数返还。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内的创意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基地(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地(园区)发展。

(四)加大财政的资金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对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内企业的国债项目和科技项目的贴息等政策支持。西部开发的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基地(园区)倾斜,增加对基地(园区)的投入。

(五)集中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将市政府对市级小城镇试点镇的专项补助金(该政策可连续享受5年)及各区的配套资金,集中用于该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的建设,推动小城镇建设同步发展。



附件2:



重庆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申报表



项目编码
(此项由市创意办填写)

申报单位名称


(公章)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

传 真


网 址

E-mail


基地(园区)名称


基地(园区)简介


总投资(万元)


未来三年

经济指标
年 份
营业收入(万元)
增加值(万元)
利税(万元)

当 年




第2年




第3年




基地(园区)

基本情况
企业(机构)数(个)
规划面积(平方米)
目前使

用面积

(平方米)
出租

出让率

(%)
从业

人数

(人)
高学历

人数

(人)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区创意办或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填表说明
1.项目材料为word格式;

2.提交材料如有附加图片的,要做好对应标识,提供的图片应清晰。

3.本表格式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说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对全行稽核审计工作情况的收集、整理和利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作情况。各级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本行主管行长、总稽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工作:
一、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必审项目、选审项目的安排;稽核审计基础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的目标与意见;其他工作打算。分行年度工作计划上报总行的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10日。
二、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全年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情况;必审项目、选审项目、定期稽审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稽审中查实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参与本行中心工作及本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配合外部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辖内各行稽核审计机构、干部队伍、
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情况;总稽核的配备、工作开展情况等。分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底。
三、统计报表。各行应按规定报送下列稽审统计报表: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稽核、稽审机构、干部状况统计表(建专统审1表);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监测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2表);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存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3表);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计息稽审情况统计表(建专统审4表);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稽审业务成果综合统计表(建专统审5表)。
以上各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建总发字〔1993〕第16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第94~98页所列各表。在填报各表时,均应附有简要统计说明。
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五、外部稽核审计部门对我行的稽核审计结论(复印件)。分行上报总行的时间为收到稽审结论20天以内。
第三条 各级行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工作资料的整理、积累与分析。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建总函字(89)第271号文同时作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1993年5月27日

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3〕91号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经贸委、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兰州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一、担保基金的来源
  1、由市财政局安排一定数额担保基金,分次注入。
  2、申请省财政厅下拨部分担保基金,并争取给予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一定比例反担保。3、年末依据兰州市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贷款总额的比例,申请省财政对担保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
  1、由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2、由兰州市经委临时借调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到担保中心帮助开展此项工作,并解决相应办公条件。
  三、担保业务的开展
  1、各商业银行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按协议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2、担保贷款风险责任原则上主要由担保中心承担,具体合作条款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订立。
  3、各商业银行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此项业务,待采取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恢复此项业务。
  四、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60岁以内、有兰州地区城市户口且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五、担保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1、由本人申请,所在社区推荐。
  2、贷款申请由其所在地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查后,报兰州市劳动保障局复审。
  3、按贷款项目的所属行业,由市经委和市商委审核其可行性。其中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审核,商业项目由市商委审核。
  4、担保中心负责审核。
  5、银行核贷。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决定发放与否。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为简化手续,申请、推荐、审查、审核、担保、核贷实行一表制,但担保合同与贷款合同按规定由当事人与经办行、担保中心另行订立。
  六、担保贷款的额度及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担保贷款的利率与贴息
  1、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2、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八、担保贷款的服务
   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担保中心对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无偿服务。
  九、担保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的使用及担保业务的开展,由兰州市经委监督指导。担保中心应定期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组织人员,定期对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附件:1、兰州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略)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