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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2 09:2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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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改字〔2006〕65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精神,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现状,提出加快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对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达到新农村建设“村容整洁”的要求,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全面提升农村现代化,推动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建设水泥消费量占水泥消费总量的40%以上,但散装水泥使用率只有6%左右。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域经济和中小城镇建设的实施,以及小康工程建设、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潜力巨大。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将工作重点有步骤地向农村转移,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和使用率水平。

  二、因地制宜,积极开拓农村散装水泥使用市场

  各地要参照城市推广散装水泥取得的经验,并结合农村特点,探索采用适合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方式方法。

  在乡镇农村,通过建立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的方式扩大散装水泥的销售和使用。充分利用当地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经营资源,引导企业和社会建设乡级或村级散装水泥销售网点。要加强规划,合理布点,根据当地农民的消费习惯和能力配置散装设备,方便农民购买。要以点带面,稳步建设。东部和沿海地区,每个乡镇应建立2-3个销售网点,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每个乡镇建立1-2个销售网点。从2007年开始,每个散装水泥办公室支持建设一个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争取到2010年末全国建设4000个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形成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实现供应散装水泥能力8000万吨,带动全国散装率提高7.5个百分点。

  在有条件的县城,要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支持建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逐步实行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同,东部和沿海地区,2007年底争取70%以上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西部省区,要以1-2个县(市)作为试点,开展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其他省区,以3-5个县(市)作为试点,实行县城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水泥消费量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建立水泥预制场的方式,集中使用散装水泥。

  三、提高农村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综合配套能力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散装水泥设备生产企业加快开发研制适合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技术设备,为农村散装水泥供应点和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实惠耐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散装水泥装备。要积极引导水泥生产企业在运输、储存、卸装设备方面为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水泥用户提供方便和服务。要帮助和指导水泥制品生产企业配备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对于散装水泥经营户和运输户添置散装水泥储存、运输设备,要给予支持。

  四、建立农村散装水泥协调服务管理体系

  为保证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顺利发展,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的农村散装水泥市场服务管理体系。根据农村使用散装水泥地点分散、交通不便、使用量小等特点,要研究和开发适合农民购买和使用的工具。要对供应、销售人员加强指导和培训。要经常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帮助销售网点建立符合实际、简便易操作的统计制度。建立起供货及时、计量准确、运输快捷及信息传递、设备租赁维修等功能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服务体系。

  五、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力度

  各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散装水泥宣传工作。要深入到县镇和乡村,向广大农民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重点宣传使用散装水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村消费者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意识,提高使用散装水泥的自觉性。同时,要采取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宣传使用散装水泥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使农民认识使用散装水泥不仅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率,而且比使用袋装水泥节省建筑成本,可以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好处,提高农民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把加快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思路,制定规划和措施。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地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积极履行职能,做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开拓农村散装水泥市场的思路,探索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方法和模式,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机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支持力度。要建立对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考核制度,特别要考核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配送)站的建设情况,把建立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合函〔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在总结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2006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4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只需向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一、报表二、报表四和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或其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年检部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的形式,通知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加2006年联合年检,并根据2005年的年检情况和自身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重点清理和查找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参加2005年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时间:2006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网上服务-有关的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二)对已参加2005年联合年检、取得《年检证书》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于8月1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三)对于首次参加联合年检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企业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件。上述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四、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二和报表四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四,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及评分。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对中心支局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三)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退还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地方商务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年检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一)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评价境外企业状况,将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企业状况得分,并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境外投资状况”栏目。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统一为2006年。
  (二)将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境外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企业遵守我国有关境外投资规定情况的分值(共计20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目,该栏目的满分分值为30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完成年检工作后,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形成的数据文件(ADT格式)以电子邮件上报商务部;将本年度的年检结果(即境外企业等级情况)发送给商务部。发送地址均为:xiongran@mofcom.gov.cn。

  六、年检工作总结

  年检部门应依据年检结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情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将工作报告于2006年10月15日前上报商务部,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上下载)于2006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八、档案管理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2004年、2005年和2006年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者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三年。

  九、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2006年年检结束后,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集中精力对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原则见附件1),并将相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十、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相关业务时,必须核验投资主体参加境外企业年检的情况,并将年检结果作为投资主体合规性的重要考核指标。

  十一、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6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2),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十二、为保证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客观、真实和严肃性,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及中央企业,对2004、2005年联合年检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2006年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作司,电话:010-6519743765197482,传真:010-65197481)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电话:010-6840245268402365传真:010-68519133)联系。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1: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005年的年检和补登记工作,对于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5年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重点落实年检奖惩制度,特别是落实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罚措施。相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行:
  1、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2、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3、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当年年检结束后,联合在媒体公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时中止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4、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企业相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5、投资主体在国内审批手续完成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注销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附件2: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的境外企业,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企业资本金的,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企业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办科[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等高新技术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借鉴国内外软件开发应用经验,拟在建设领域开展应用软件测评工作。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范围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建设及社区建设等。具体的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适应快速发展数字社区的建设需要,探索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经验,经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首先开展数字社区应用系统的测评工作。(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要求见附件二)。
  2004年度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拟从2004年7月开始,2005年2月底结束。测评证书将在2005年3月28-29日召开的“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上颁发。请申请参加应用系统测评的单位,填写好报名表(附件三)于2004年8月30日前返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联系人:
  1、建设部科技司 林湧
  电话:010-68394535 68393914
  传真:010-68394530
  E-mail:linyong
  mail.cin.gov.cn
  2、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赵昕
  电话:010-88082215
  传真:010-8808221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5
  E-mail:zhaoxin
  mail.cin.gov.cn
  附件: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2.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要点
  3.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报名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促进建设领域软件的产业化,提高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水平,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软硬件是指在本领域中使用的软硬件技术与产品(以下简称软件)。本办法所称测评,是指对上述软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领导。其职责如下:
  1、审定、批准并发布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文件、政策、测评标准;
  2、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结果;
  4、对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信息办)是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
  2、负责测评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4、审核测评结果,提交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测评证书;
  5、建立并保管测评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测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评专家委)受部信息办的委托,负责软件测评的技术工作。测评专家委分为测评总体专家组和专业测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业务管理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制订各专业领域软件测评大纲、实施细则;
  2、提出软件测试的种类、项目、环境技术、测试数据要求;
  3、测评总体专家组对专业测评专家组进行指导;
  4、专业测评专家组根据软件的测试报告与相关文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由总体专家组审定。

  第六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为:
  1、建立相关软件测试环境;
  2、制定测试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测试工作;
  3、提出测试报告(含缺陷报告)。

  第七条 部信息办根据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软件测评的种类、时间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申请测评的单位可根据测评通知,填写测评报名表。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受理测评的内容;
  2、测评大纲与日程安排;
  3、其他与测评有关的事项;
  对于不予受理的软件,说明原因并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被通知受理的软件测评申请单位自主向指定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提出测试申请。

  第十条 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 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www.ude.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
  2、将测评证书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软件测试、评审结论的客观、公正,测试、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以对国家和科学负责的精神从事测试与评审工作,严肃、认真执行测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2、保守测评工作秘密,严禁透露与测评有关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的测评工作必须独立完成,严禁与其他人员交换通报应独立完成的测评结果。
  3、严禁测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被测软件申报人联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害被测软件所有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委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公正性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从事测评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为了满足我国智能建筑与数字社区(以下简称“数字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提高数字社区技术与产品水平,推动数字社区技术标准化发展,规范“数字社区”领域开发建设模式,提出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一、测评的基本要求
  1、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产品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3、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应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
  4、软件应有可扩展性和互换性,为软件的增容或改装留有余地。

  二、测评的主要范围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包括数字社区控制管理集成平台系统、安防系统、专业控制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和社区“一卡通”综合应用系统等。
  (一)控制管理集成平台
  控制管理集成平台是以社区为控制管理的基本单位,实现各项智能功能的实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平台。包括:控制管理网络、中央控制室以及相应硬件设备、软件及辅助设备和设施构成。
  1、控制管理网络技术平台
  2、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子系统
  3、系统供电/备电子系统
  4、系统防雷与接地子系统
  5、综合布线子系统
  6、地理信息系统
  (二)安防系统
  1、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2、视频监控子系统
  3、周界防范报警子系统
  4、(在线/离线)电子巡更子系统
  5、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子系统
  6、家居安防子系统
  7、消防子系统
  (三)控制管理应用系统
  1、家居智能化子系统
  2、停车场管理子系统
  3、能耗远传计量与管理子系统
  4、设备监控子系统
  5、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
  6、电子屏幕信息发布子系统
  7、灯饰控制子系统
  8、其它智能控制子系统
  (四)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
  1、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
  2、信息服务子系统
  3、社区电子商务子系统
  (五)社区“一卡通”综合管理系统

  三、测评的依据
  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规范》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试大纲
  3、其他相关标准文件

  四、测评方式
  1、软件产品专业测试
  2、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