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9 08:5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4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均衡各类用人单位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以县(区)为单位统筹,按照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两项保险分定费率、基金分别列账、待遇分别支付的原则实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中、省驻庆市级单位,参加市级单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设在县(区)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为全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承担本级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经办。
  各级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协助做好生育保险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全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0.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由本单位社保专管员按时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纳;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市、县(区)地税部门征收。
  第十一条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并根据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情况,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生育保险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的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预算内或者预算外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范围:
  (一)生育津贴(不含差额、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职工);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按下列规定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产假105天;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的,产假为90天。
  (三)宫外孕的,产假30天。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额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医疗费及妊娠和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上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上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
  (四)采取永久性节育手术措施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第十八条 参保女职工在妊娠两个月后,持单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保健服务证,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或门诊检查、诊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持费用清单、医疗票据和相关证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基金收支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所需业务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由本级财政按每办理1人参保手续拨付1元业务费的标准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故不能按时缴纳的应提出书面缓缴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如数补缴生育保险费及利息。对因故逾期不缴或故意不缴、漏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甘肃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基金。情节严重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因管理不到位、循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十条 各统筹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区)实际,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网上督查是指通过政府专网对督查事项实施交办、承办、反馈、催办、督办等督查工作。
  (二)网上督查是规范督查形式,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本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均应实行网上督查。
  (三)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网上督查的责任,实行专人负责,每天接收网上督查事项,专人负责网上督查的反馈。各地、各单位内部要积极推行网上督查,与市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接轨。
  二、交办下达
  (四)除涉密事项外,督查事项均应通过网上下达。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电话、传真或公函形式交办。网上督查内容由“政务督查”、“领导批示”两部分组成。政务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领导批示事项通过《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下达。
  (五)市政府办公厅处室从网上下达督查事项时,应明确承办单位、承办期限和承办要求。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阅处”、“研究”的批示件,必须明确办理反馈的要求。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原则上应明确牵头单位。承办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除特别重要的以外,原则上由市信访局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和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将信访批示件从网上下达市信访局,同时将信访批示原件备份后送市信访局。
  (七)市政府办公厅处室在下达督查事项时,应将相关文件、领导批示原件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下达。附件文件名应统一规范。
  (八)市政府领导批给非政府专网联网单位承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处室应从网上下达到该单位的业务相关部门,由该部门负责转达和反馈。
  (九)督查事项下达后,网上即启动办理时限的提示功能。在“距限期日”栏目中进行倒计时,至限期日当天和超过限期日时,该督查事项分别显示黄色和红色。
  三、承办反馈
  (十)网上督查事项下达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在“待办事宜”栏目中进行接收,并抓紧按办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的进展情况等通过网上进行反馈和说明。其中信访批示件的办结期限按有关信访规定执行。
  (十一)除涉密事项外,督查事项办结后均应通过网上反馈。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传真或公函形式反馈。反馈对象应为市政府办公厅联系该督查事项的处室和联系人。
  (十二)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协商配合。督查事项办结后可各自反馈,也可联名反馈。
  (十三)对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批示件,承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反馈市信访局,市信访局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并网上反馈市政府办公厅。
  (十四)承办单位在网上反馈时,应在《政务督查通知单》或《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的“承办反馈”栏目内填具反馈内容,同时将带有格式的文件或图片、视频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附件的文件名一律以本单位的名称命名。
  (十五)反馈内容应包括承办过程、措施和结果,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反馈材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材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承办单位收到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阅件后,反馈内容可标示“已收阅”。
  (十六)对需要多次反馈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处室通过网上下达“需再反馈”信息,重新将办理单下达到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同时通过电话告知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承办单位应再行办理,及时反馈。
  四、监督管理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要及时跟踪掌握督查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对办理进度滞后的督查事项,应适时通过网上进行催办。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反馈简单草率,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网上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多次催办、督办仍无明显进展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告市政府督查室,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十八)在网上督查中要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及办公厅相关处室应视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督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合力督查,跟踪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十九)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统计汇总网上督查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抄送各地、各部门。对办理工作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二十)由市政府督查室、信息中心负责,对网上督查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维护,及时对网上督查软件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确保网上督查安全、高效。
  (二十一)网上督查的具体操作程序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操作程序》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厅原下发的政务督查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