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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时间:2024-07-21 17:2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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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一九六三年十月一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收归公有,未能按期回赎。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赎房要求时,宛认为典期已过,拒绝回赎,并向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
经我们研究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一九六六年九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九六六年至一九八四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一九八四年十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此复。


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把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成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集镇,以适应和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促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扩大对外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口岸集镇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人员、货物、交通工具了入境的所在地。
第三条 凡在边境口岸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边境口岸集镇建设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和管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规划是指导口岸集镇有计划地进行建设的法律依据。所有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都必须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会同地(州)城乡建设和口岸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做到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体现地方风貌、民族特点,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点。
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应俦考虑边境口岸管理部门(包括边防、海关、商检、卫生检疫等)的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到联检设施配套。
第七条 边境口岸集镇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各项设施、居民自建住宅以及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外商在边境口岸集镇开店、办厂等活动,需要建盖永久性建筑的;必须向集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到集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缴纳村镇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费后,方可开工进行建设。
第九条 边境口岸集镇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当地周围环境相协调,注意保持和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条 边境口岸集镇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有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解决口岸集镇建设中的问题,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边境口岸集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村镇建设助理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边境口岸所在县,应对边境口岸集镇实行统一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和施工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搞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边境口岸集镇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
第十四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和建设部门在资源可能的情况下应列入计划,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边境口岸集镇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广辟财源,自行解决,同时,各级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十六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政府投资外,不足部分可采取以下方式集资:
一、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公共受益、大家出资的原则,组织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出工、出料。
二、对已建成的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对拟建的公用设施征收配套费,专款专用。
三、收取村镇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费。
四、吸收国内外企业、个人和集镇周围地区边民的投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每年用于边境口岸集镇建设的补助经费和计划项目的安排,应会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确保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有关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边境沿线附近未设口岸的建制镇、集镇、边民互市等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5月2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获得国际招标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十一家企业获得国际招标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机电办,各招标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599号),现将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等11家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等级的公司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企业名单
一、可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和其它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具有与国外中标厂商签订招标项下合同进出口经营权的甲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三年)。
中国运输机械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乙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三年)。
山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三、可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预乙级资格企业(有效期一年)。
广西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云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中心
河北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江苏省设备采购中心
华东电力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200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