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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临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23:4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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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临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印发临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
《临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临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9〕25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统筹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管理、调剂使用基金;全市统一政策、业务分级经办;方便就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央、省在临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市级统筹的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六条 全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第七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市和各县市区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和各县市区支出基金全部由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予以支付。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支过渡专户,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只设立基金收支过渡分户。各县市区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季由收入分户缴至市收入专户。市收入专户按季将市本级和县市区筹集的医疗保险费上缴至市财政专户。县市区基金支出计划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提出,经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全市基金支出计划,经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基金预拨转入市支出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拨款后,按编制计划拨付到各县市区支出分户。
第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统筹时,各县市区应将拖欠的医疗保险待遇清理并支付完毕,之后各县市区滚存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全额上解市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在市级统筹启动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欠。
第十二条 市级统筹后,市人社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基金征缴任务目标管理。县市区经办机构在完成市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后,如基金出现支付缺口,且无违规使用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或由市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解决;县市区经办机构未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如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或由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缺口基金乘以完成目标任务的比例予以支付,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全市慢性病的鉴定费用,参照病退职工鉴定费标准,按照市及县市区单位划分,分别列入市及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四章 待遇水平

第十四条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住院或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序分别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第一次住院按医院等级依次为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一级医院3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发生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述标准降低50%,以后住院不再扣除起付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7.2万元(含大额医疗补助)。
第十五条 全市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划入,退休职工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3%划入。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慢性病门诊严格审核准入条件,并按不同病种实行最高支付封顶线。(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统计年度予以核算。

第五章 业务经办

第十九条 全市医疗保险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业务经办。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接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市及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市及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统一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审核与拨付、档案与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市和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健全制度,科学管理,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加快市级统筹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市及县市区经办机构、基层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信息网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加快“社会保障卡”建设,市级统筹后实现全市范围内刷卡结算,同时按照全省标准实现省内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目标。
第二十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均单独设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性质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市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六章 结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参保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支付,并负责县市区医疗费用的预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违规处罚标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
第二十六条 全市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由市人社局统一认定。凡经市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可分别承担我市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售药、诊疗服务,不再重复认定有关资格。市级统筹前已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完善、规范和清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统筹后,市及县市区参保人员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就医和购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资格年检、分级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引入准入和退出竞争机制。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及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药监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三十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业务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基金预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基金预拨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仍拒不缴纳的,人社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赔偿流失基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质量,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四条 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相关制度

  第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哈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宣传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为会议承办部门。

  第六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第七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承办部门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会议承办部门应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请。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户网站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五)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部门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秘书长同意后,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须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于会前一天发至出席、列席会议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经协调最终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了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会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常务会议人员

  (一)出席人员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召开常务会议时,出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由本人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将会务统计情况报会议主持人、秘书长。
  出席人员在会前要仔细阅读会议材料,认真准备讨论意见,并提前5分钟到会;会上要积极参加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在会上批阅文件或处理其他公务,没有特殊情况不要中途离会;会后要积极维护和认真落实会议决议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列席人员

  常务会议可吸收副秘书长、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方可列席会议,一般不得缺席,确需由副职代替的,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会议承办部门说明情况。列席人员要遵守会议制度,提前10分钟到会,在列席席位就座;不得带随员,确有需要的仅可带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不得携带影响会场秩序的通讯工具等禁带物品;开会时不要随意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事项,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场;会后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三)汇报人员

  汇报人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要精炼,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三、常务会议时间安排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四、承办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为会议的承办部门。

  五、常务会议流程

  (一)议题提前收集。会议承办部门每季度向市长、副市长工作处印发议题征询单,经市长、副市长审定后,由会议承办部门汇总;同时,随时收集市长、副市长在有关文件上的批示或会议上提出的需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总后形成《季度议题计划》,提交常务会议审定。

  (二)议题初步安排。会议承办部门根据《季度议题计划》,每月向市长、副市长工作处印发议题催办通知单,由其工作处及时提示分管领导进行会前协调,会议承办部门视议题协调情况提出议题初步安排意见,报秘书长审定。

  (三)议题综合协调。议题提报部门对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中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首先要自行沟通,对难以达成共识的要及时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意见基本一致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四)议题确定。对拟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议承办部门根据议题初步安排意见和议题协调情况,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

  (五)材料审核。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提报部门要提前准备会议材料。材料要言简意赅,说明主要情况、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需要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等,一般在2500字以内(特殊情况除外)。汇报材料由副市长或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提前1周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六)确定列席单位。列席单位的确定由副市长工作处与议题提报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会议承办部门。

  (七)会议通知。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务工作

  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场安排、会议签到等会务工作,并维护会场秩序。

  七、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对会议主持人所做总结的记录要详细、准确。
  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印发。

  八、督办落实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列入市政府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九、新闻报道

  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重要内容报市长审定,一般于当日或次日播发。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

  市政府专题会议是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召开并主持的重要会议。为提高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会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内容

  (一)研究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确需会前协调的事项;
  (四)研究讨论市政府的专项工作安排。

  二、会议人员

  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常务副市长、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市长请假,并委托临时主持工作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同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得带随员,确有需要的仅可带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

  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涉题副秘书长、部门有关负责人。
  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参会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出,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

  三、会议承办部门及时间安排

  (一)承办部门

  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和综合一处负责承办。一处负责会议议题的沟通与安排,综合一处负责会议通知、签到、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推进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备案,确定文号,由综合一处负责印发相关部门。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重要内容报市长审定,一般于当日或次日播发。

  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工作处承办,负责会议议题的沟通、安排、会议通知、签到、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副市长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备案,确定文号,由其工作处负责印发相关部门。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相关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等工作由委托人工作处负责。

  (二)会议时间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会议流程

  (一)议题安排

  1.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提前做好议题安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议题上会前,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应对议题先行协调、研究,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其中,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大项目专题推进会议,议题由市发改委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提前向涉题部门印发《市政府大项目专题推进会议通知单》,分别发至分管副市长、市发改委、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同时上报市长。通知各相关单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就该项目的相关问题事先进行协调。项目责任单位就项目推进的工作情况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并准备项目说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就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建议准备汇报材料。市发改委将项目背景材料和所有会议材料及参会人员名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2.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确定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副市长同意后,由其工作处负责组织承办。需邀请其他副市长参加协调的专题会议,由议题内容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工作处负责会议安排、会议通知、签到、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相关副市长会签,由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印发。
  会议议题一般每次安排1—2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讨论。

  (二)会议召开前,由会议承办部门按照议题安排计划,与汇报单位沟通,提出议题安排时间顺序、参加领导、汇报单位及列席部门名单,起草会议通知。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报市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工作处负责相关工作。

  (三)汇报材料要求言简意赅,其内容为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的意见和措施。需多方案遴选时,要尽可能采用多媒体形式进行汇报。汇报材料要提前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严格审核,报请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并提前印发参会人员。

  (四)会议通知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1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

  (五)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场安排、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并维持会场秩序,禁止与会议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入会场。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

  一、凡计划外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于会前1周填写《会议审批单》,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附会议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文后,转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具体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根据会议的性质、内容、重要程度提出拟办意见,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经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核发《会议审批单》,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同时通知会议承办部门做好会务准备工作,按时召开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7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照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特权和便利。

  第四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使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赫苏斯·阿方索 奥约诺·阿洛戈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