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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8:4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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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3〕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大力实施“科技强安”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先导作用,强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监测和及时报警工作,减少事故损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安全监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系统

1.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在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基础上,在突出煤层(包括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1或T2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3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实现对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瓦斯及通风参数的有效监测。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于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完善工作。

2.大力推进大中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采掘工作面增设煤矿用摄像机,在各采掘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安装高低浓度甲烷和风向传感器,以监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的瓦斯逆流情况。

3. 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软件,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对突出事故及其发生时间、地点的自动判识和及时报警,以及瓦斯涌出量和波及范围自动预测,及时发出断电指令、通知相关人员。大中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于2015年6月底之前完成事故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机制

4. 煤矿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地面监控中心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风向逆流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断电措施,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5.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技术,建立和完善煤与瓦斯突出监控预警系统,实现灾前突出危险性预警和灾时事故自动报警、应急管理等功能,逐步推广应用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6.煤矿企业要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严格做好关键岗位员工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传感器进行校准,及时维护升级监控系统,保证系统运行正常、监控有效。

三、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系统相关工作的监管监察

7.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所有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并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完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控和报警系统工作责任、计划、资金,明确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检查。

8.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对未按期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和未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机制的煤矿,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依法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3年3月4日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储蓄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所(柜)。城市储蓄代办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储蓄所(柜)是银行面向社会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营业部门,是安全防范的重点。保证账、款和职工人身安全,既是各级行的重要职责,也是储蓄所(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储蓄所(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资金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对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要加强储蓄所(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员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储蓄人员要增强防诈骗、防抢劫、防盗窃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七条 县支行要建立健全人员审查、考核制度,审查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发现有犯罪苗头的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妥善处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建立安全教育登记、检查制度,不断强化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九条 储蓄所(柜)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男性职工不少于1人),少于4人的不得营业。保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柜员制除外)。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项储蓄存单、存折、信用卡的挂失止付手续,严格执行信用卡取现的有关授权制度,认真审查各项凭证,加强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含有价单证)的管理,防止诈骗、恶意透支、冒领及长短款等案件、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营业期间的备付金和大额现金必须放在库房(保险柜)内,严格控制备付金的限额,业务扩大需增加库存量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储蓄所营业终了,必须将账款送到上级行或临近营业所入库保管,做到人、款、账(软盘)、印鉴、重要空白凭证(含有价单证)五不留;实行午休制的储蓄所(柜),午休时应将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入库(柜)保管。
第十三条 办理外币业务的储蓄所(柜),坚持定人定岗,经办人员必须经严格培训后持证上岗。严格外币调缴款及交接手续,营业终了外币及重要凭证要单独封包上锁入库保管。
第十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柜)必须遵循实时处理,当时核对,专码专箱、各自负责,总分核算,分人办理,营业终了交叉核对账款证,换人清箱。
第十五条 开办通存通兑业务、昼夜营业和上门服务的储蓄所(柜),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六条 微机储蓄所(柜)必须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日志和维修记录,安装防护装置,防止计算机受到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危害导致数据及信息丢失、泄露或破坏。
第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员密码由事后监督员建立登记簿,列入机密级,个人密码应互相保密,不得泄露或探询他人密码。操作密码应定期更换(半月为宜),发现密码失密应立即更换,更换密码由事后监督员进行登记注明新旧密码终止和启用时间。微机联网所和柜员制所要严格执行分级
密码管理。操作员临时离岗时,必须退出系统或锁住终端。
第十八条 储蓄所(柜)应使用专用制式运钞车取送款,条件不具备的可用代用车辆,但必须按照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改造。储蓄所(柜)接送款时要做到双人押运,车辆停靠到位,人员护送到位,严禁在柜台外携款等车。
第十九条 储蓄所(柜)要在保卫部门指导下制定营业期间和取送款期间的防暴预案,定期组织职工演练。储蓄人员一旦遇到暴力侵害,要沉着机智,按预定方案处置。禁止在营业室外办理任何存取款业务。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安全,储蓄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因故临时离岗必须将账、款锁好或办理交接手续,严禁出现单人值班、单人临柜或空岗现象;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营业室的规定,上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检查时必须出示证件,并
在本行领导或保卫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发生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侦破案件。

第三章 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三条 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规范统一。
第二十四条 储蓄所(柜)必须设置柜台及防护屏障;设置卫生间及炊事设备。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基础设施、技防设施和防护工具。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围墙、门窗、柜台、防护屏障等;技防设施主要指电视监控、无线电通讯设备、自动报警器等;防护工具主要指自卫器械和防火器具等。
第二十六条 营业柜台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cm,宽度不窄于60cm。台面和外墙采用坚固的装饰材料,柜台内留有藏身的空间;营业柜台上方的防护屏障,可用圆钢、方钢、不锈钢管(内穿钢筋)制作,间距不大于16cm,要牢固、美观。营业室空间高度低于300cm的
要全封闭,高于 300cm的屏障不低于150cm。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储蓄所(柜)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玻璃。安装防弹玻璃的标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安全设施规范》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储蓄所(柜)柜台不设通勤门。必须设通勤门的,应采取坚固的金属防盗门,加装自动闭门器,门锁具有防撞击、防撬功能。设后门的,应在外侧加装金属防盗门,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杆。
第二十九条 储蓄所(柜)应配置账卡保管箱和临时存放现金的保险柜。要配有石灰包、狼牙棒或电击器等防卫器具及消防器材,并有专人保管,定期组织演练、检查。
第三十条 储蓄所(柜)必须安装电话、报警器或报警铃,并配置交、直流两用电源,备有多处开关,供多人使用。报警开关的位置要隐蔽、方便。报警装置要同公安机关或“110”报警中心联网,条件不具备的要与临近单位搞好联防。
第三十一条 储蓄所(柜)应按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配置技术防范设备。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柜)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同时与保安监控配套,严禁一个单位搞两套系统。柜员制监控必须带日期发生器,一对一音频录像或四路音频场开关录像设备,监控系统要由专人管理
。保安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柜员制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 安装ATM(自动柜员机)的储蓄所(柜)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和公安机关联网。ATM应由市(县)支行统一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由储蓄所(柜)管理,但要坚持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专人管理,并定期清点款箱。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储蓄所(柜),施工前要将设计图纸送上一级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后再施工。竣工后,资金组织部门和保卫部门要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认定后方可开业。

第四章 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行行长为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防范工作全权负责。各级行必须制定储蓄所(柜)安全保卫责任制,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第三十五条 各储蓄所(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记分考核制等形式,强化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储蓄所(柜)负责人是本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具体负责落实上级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储蓄所(柜)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本岗位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本岗位安全。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要把所辖储蓄所(柜)的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全行性的安全保卫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储蓄所(柜)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上级行对储蓄所(柜)的安全保卫工作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安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性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率、安全防范设施达标率以及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项目、指标由各行根据责任制的基本原则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考核方法是:依据责任制规定的期限、数量质量效益指标、项目和措施,采取打分和实地检查验收等方法,全面准确地评价。
第四十二条 各行在检查考核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保卫部门层层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农银发[1992]46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1998年9月16日

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2〕1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对《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229号)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审 核。修改后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原锡政发〔1997〕229号文停止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紧紧抓住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息息 相关的重点环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条 市长是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分管副市长是条线目标管理的责任人。
  第四条 目标管理工作采取分级、归口管理模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是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年度目标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分析 、汇总、考核、评比、奖励等目标管理日常工作。各条线目标管理工作分别由市计委(综合 、财政金融、社会事业)、市经贸委(工业、商贸)、市建设局(城建)、市科技局(科技 )、市外经局(外经)、市委农办(农经)等部门归口管理。各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由所在市 (县)、区建立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和下达
  第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分为市级(一级)目标和部门(二级 )目标两类。
  第六条 市级目标是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是全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 内容主要包括:主要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城市规划建设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等。 
  第七条 部门目标是各委、办、局和各市(县)、区围绕市级目标,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目标,是市级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八条 制定目标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民主决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市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并于每年年初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 布。
  第十条 市级目标公布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市级目标分解落实到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级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目标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 议或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部门(地区)目标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部署下,由目标归口管理部门或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制订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经审核同意后与市级目标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宏观导向作用,加强目标管理对口协调,由市计委各职能处室协助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口协调有关条线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目标分解落实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内容明确每项目标的责任部门(地区)和责任人,以及具体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目标由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分别与市各目标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目标由市目标归口 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目标归口管理部门、责任部门、具体承办部门均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目标实施的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全市目标管理工作 网络,各有关单位要指派1~2名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汇总、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 建立健全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和督办制度,经常对所归口管理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协调解决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八条 市目标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每月将目标执行情况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重点目标进行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目标协调分析会,对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市统一考核与部门(地区)归口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与抽样考核相结合。建立考核台帐,并定期公布目标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评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市级目标及部门(地区)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凡承担市一、二级目标管理的各级责任部门(地区)、领导及责任人均列入考 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目标管理考评的具体工作,于每年年底对市级目标执行情况的总结 、考核和评比工作进行布置,并按照考核标准,核定、分配具体奖励名额。根据我市的实际 情况,设立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奖、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先进单位、优秀服 务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对有资金来源的单位只给额度。
  第二十四条 市目标管理奖的发放根据当年目标完成进度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人事局核准后发放。未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及市人事局核准,其他单 位一律不得以目标管理奖名目发放奖金。
  第二十五条 市目标管理项目优胜奖的考核办法:将目标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控制目标相反),再综合难易程度、工作开展等情况后评定。对按时、按质、按量 完成或超额(提前)完成市级目标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也给予嘉奖,未按时、按质、按量完 成目标任务的不得奖。项目优胜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考核办法:将各部门单项目标得分之和与所承担的目标项目数相比,再综合管理水平等情况后评出;优秀服务单位从为市级目标顺利 完成提供良好服务的单位中评出,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优秀服务单位的,都给予一定的奖励额 度;优秀服务个人从优秀服务单位中产生,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组织 本部门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目标的责任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贡献奖。
  第二十七条 对因主观原因致使目标未完成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对弄虚作假以及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 法纪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比资格,扣减市目标管理奖,并追究主要领导 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1997年颁发的《无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