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3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208号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管理,严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儿童身心健康。1994年,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加强了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一些地区还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将其纳入儿童保健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专家深入托幼园所开展儿童健康体检、疾病防治等项工作,保证了《管理办法》在多数地区有效实施。但是,近年来,部分托幼机构放松了卫生保健制度,一些托幼机构儿童生活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注意儿童膳食营养管理、卫生消毒不严格,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为加强托幼机构各项工作管理,2003年3月,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意见》规定: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状,规范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卫生部和教育部定于2003年8-9月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此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督查《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加强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确保托幼机构的卫生安全;同时,要探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听取对修订《管理办法》的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采取省级自查和国家级抽查的方式。

  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成工作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省级自查。凡被抽中的地区和托幼机构,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托幼机构自查表的收集、审核工作。国家级抽查将由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卫生保健、卫生监督和幼儿教育专家,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托幼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互配合,加强管理。

  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既包括城市和农村,也包括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私人举办的各类托幼机构,涉及范围广,机构数量多,规模差别大,各地要认真组织,广泛动员,密切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此次监督检查任务的组织、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此次督查工作应坚持简便、节俭的原则,不能干扰托幼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各地要通过省级自查了解和掌握本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宣传《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管理。

  三、认真督查,及时整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托幼机构环境与设施安全、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等。

  省级自查的方法,除书面调查外,各地可自行安排。国家级抽查采取现场观察、访谈、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取样实验室检测等办法。希望各地认真做好书面调查质量控制,防止弄虚作假,确保调查资料准确可靠。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的,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为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卫生部基妇司将于2003年8月初在北京举办“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培训班”,办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背景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称“儿童是社会成员中最脆弱的群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年幼儿童,全身各器官、系统的生理功能尚不完善,机体的免疫功能低下,适应外部环境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各种危险因素都可能危害他们的健康。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与受教育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则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为提高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许多国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列为儿童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让儿童在托幼机构中享受快乐与健康。

  托幼机构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许多地区卫生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管理,严格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集体儿童健康。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与国家教委联合颁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维护儿童的身心健康起到积极的作用。之后,北京、上海、湖北、江西、黑龙江等省(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相继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管理与业务指导。

  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目前全国有托幼机构11万余所。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文化、卫生工作发展不平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也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放松了对托幼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卫生保健方面存在不少问题:①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如有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入园前不进行体检;②儿童生活环境欠佳,活动与休息场地狭小,活动室通风不良;③膳食不合理,特别是农村地区托幼机构缺乏儿童营养指导,有的园所不会进行科学的食谱设计和营养计算;④食品卫生状况差,一些托幼机构的厨房面积小,无防蝇设备,厨房用具生、熟不分,餐具不能做到一餐一消毒,以及采购食品不索证等,托幼机构时有食物中毒事件发生;⑤托幼机构的保教人员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等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的人员不能做到及时调离岗位,传染病在托幼机构潜在流行危险;⑥意外事故如跌伤、烫伤等时有发生。分析上述问题的产生,有托幼机构本身的管理问题,也有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但是,哪些问题是影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儿童健康的关键问题,有必要通过系统的调查研究寻求答案。

  为此,卫生部与教育部研究决定,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监督检查,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具体实施。

  二、目的

  通过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况的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和《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客观评估《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提出对托幼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办法,使我国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保健质量得到切实的提高,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

  1、了解《管理办法》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托幼机构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修订《管理办法》和制定相关技术服务标准提供依据。

  2、通过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

  三、内容

  1、了解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

  2、掌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四、方法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两种方法。

  (一)自查

  通过信函方式,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托幼机构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城市和农村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可能原因。

  1、抽样方法:

  自查采取整群分层抽样方法,即:每省随机抽取1/2的市(地)。每市再随机抽取1/4的县(市),每县(市)再随机抽取1/4乡(镇)作为自查地区。

  2、自查范围:

  为便于统计分析,本次调查将城市和农村分为:城市地区为市、县(镇)及以上托幼机构,农村地区为乡(镇)中心园和村办园。

  城市地区:城市地区按园所分类,随机抽取 10%作为自查单位。抽中的县(镇)托幼机构全部列入自查范围。

  农村地区:抽中的乡(镇)中心幼儿园为必查单位。同时随机抽取1所村办园作为自查单位。全国自查托幼机构数: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150-200所城市地区托幼机构,100-200所农村地区托幼机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自查4000-5000所城市地区托幼机构,3000-4000所农村地区托幼机构。

  3、自查步骤: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基妇处负责托幼机构抽样。

  ②被抽中的托幼机构,园所长负责组织本园相关人员填写调查表。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基妇处负责调查表回收、核查、计算机录入、汇总分析。

  (二)抽查

  1、抽查范围:

  由卫生部基妇司负责,按东、南、西、北、中部选择1-2个省,共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省抽取6-7所托幼机构进行典型调查。共计调查50所托幼机构。调查组由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法学、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调查共分4组,每组4-5人,负责调查2个省。

  2、抽查内容:

  ①查阅资料:查阅托幼机构建立卫生保健制度的资料,了解执行及卫生监督情况。

  ②现场检查:检查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所需的设备及使用情况、人员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情况、卫生消毒情况。

  ③问卷调查:

  每个园所调查1名园长、1-2名保健人员,3名保育员。调查内容包括人员学历、接受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的情况等。

  ④抽样检验:

  包括空气、餐具、物品细菌菌落总数检测,餐具、物品大肠菌群检测。

  ⑤专题小组讨论:

  每个省进行1组专题小组讨论,对象为省、地(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托幼机构管理人员。内容包括贯彻《管理办法》的经验和体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以及对卫生部门管理和监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建议。

  (三)《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调研

  1、问卷调查

  通过信函方式,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收集相关的配套细则、文件等。了解各地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情况、监督管理模式/方式、实施覆盖面、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典型调查

  召开不同类型座谈会,了解《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问题:

  *《管理办法》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办法》实施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

  (四)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将所收集的资料和数据,运用系统分析法对目前我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与《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归纳。请卫生(保健、卫生监督)、教育、管理与卫生法学方面的专家,
对修订《管理办法》进行讨论与咨询,形成提高集体儿童卫生保健水平,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完善《管理办法》的政策建议框架。

  (1)《管理办法》修订项目;

  (2)《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包括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等);

  (3)《管理办法》的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

  (4)《管理办法》实施效果评价机制。

  五、工作进度

  2003年1-2月制定《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方案,拟订调查问卷3月专家研讨,修改方案4月预试验,修改调查表及问卷5-7月卫生部与教育部研究审定方案,联合下发通知7-9月举办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培训班各省自查及国家级抽查9月底各省上报资料10月自查表和抽查表资料计算机录入10月中旬各省上报本省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总结11月资料汇总分析,召开专家研讨会11月-12月撰写总结报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宜府发[2008]0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市政府议事决策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三条市政府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章议事决策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要事项列为市政府的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定等重要事项;
  (二)需要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
  (四)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部分变更及执行情况;
  (六)研究安排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及其年度审计计划等事项;
  (七)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的执行及情况报告,财政预算调整和年度财政决算及其重大变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等事项;
  (八)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事项。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主要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磷矿、高磷铁矿开采计划,市级土地整理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安排,环境保护规划和长江岸线规划、重要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等事项;
  (九)国有企业改革及重要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主要包括:市直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融资达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达企业净资产20%及以上项目的审核意见,对1000万元及以上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导致国有股失去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以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等事项;
  (十)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大型(市级)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等事项;
  (十一)研究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十二)研究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其他需要市政府议事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决策的事项,依照《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章议事决策前的准备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或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或市政府的安排,负责及时做好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的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拟定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按要求上报调查研究结果。
第七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征求书面意见,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民意调查形式了解公众意见。
第八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府重大投资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由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职权的,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主动与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协商;经认真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准备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报请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请示中专门说明分歧各方的意见及理由。
  市政府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对议事决策事项中存在的分歧进行协调。
  相关行政机关或单位在协商和协调过程中,应当从全市工作的大局出发,本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事项完成前期准备和协调工作后具备议事决策条件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副市长同意列为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议题,以确保议事决策的质量,提高议事决策效率。
  未按本规则规定完成前期准备及协调工作的,或者因相关原因暂时不具备议事决策条件或未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并报市长、副市长同意的,不列入市政府议事决策的议题。  

第四章议事决策的方式
第十二条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重大问题,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或者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拟定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下同)的方案,经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批同意后,做好相关的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出席和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市长、副市长签批同意的会议方案发出通知或邀请。
  被通知出席或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可以由他人代表其参加的会议,被通知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应当指派合适的人员代表其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出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列席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但其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此前提出的书面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召集和主持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事决策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章决策事项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十六条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十七条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经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一)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大财政支出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方案等事项;
  (二)市委常委会议要求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再提交其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决定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由市政府议事决策会议指定的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拟定相关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行文送交市委办公室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下列重大议事决策事项,在报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签署相关的文件,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执行情况及部分变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预算调整和年度财政决算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等事项;
  (五)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议事决策事项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在议事决策过程中与市政协充分协商或及时向其通报。
第二十条市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六章决策事项的执行、督办及反馈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执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作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负责执行决策事项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

第七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未按本规则进行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规则进行决策事项前期准备工作,导致决策基础资料失真的;
  (二)决策事项前期征求意见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不充分的;
  (三)在决策事项协调过程中不服从大局,影响市政府决策正常进行的;
  (四)不履行决策执行职责或在执行中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导致决策失误或影响决策执行的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6〕60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男女平等、优生优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吸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乡镇、街区企业第一线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行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和研究生工作;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现人员空缺时,确保50%以上的空编用于安置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站在储备人才、用好人才的高度,采取积极措施,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作为安置重点,尽量予以安排,为吸引更多的本科毕业生回我市工作创造条件。
  (一)留住人才和储备人才。市政府决定,继续组织2006年葫芦岛市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根据各单位人才及专业需求一次派到单位。为保证本科毕业生顺利就业,对分配到各部门的本科毕业生,有空编的占编,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暂超编安排,待有空编时自然冲销。未被录用安置的本科毕业生,如果在市直自主择业落实就业单位的(仅限企业)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进入各级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二)吸引优秀人才。市人事局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积极吸纳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凡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通过考核的方式直接进入事业单位。200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毕业研究生20人。
对本科层次自愿来葫工作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只要落实了就业单位(仅限企业),就予以接收;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帮助推荐工作,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直及各县(市)区教育系统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安排一些专业对口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育第一线,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理论的岗前培训。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好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并按要求力争在十一月底之前完成选派任务。
  (五)继续支持省大学生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对到我市服务的志愿者,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为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六)对于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毕业生,在未就业前免收人事代理费。对于家庭生活特殊困难未就业的毕业生,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帮助,推荐就业岗位,各用人单位应积极接收。
  (七)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积极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完善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为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培育、引导职能,加强管理和规范全市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为维护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市内各单位举办大型高校毕业生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招聘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葫芦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方可举办。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逐步依法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准入制度及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用人单位也应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培训和使用工作,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九)在建立高校毕业生间见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市已经建立的毕业生实习创业基地。要按照《转发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辽人〔2006〕28号)文件精神,在建立一批稳定有效的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前培训和实践的机会,以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十)根据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到机关、事业单位毕业生的派遣、改派和就业协议的鉴证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及各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抓住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毕业生待业登记、税费减免、财政补助、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狠抓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今年我市将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对不上报用人需求、自行接收毕业生的单位,人事部门不列入《葫芦岛市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方案》,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科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其它各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广开就业渠道,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