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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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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8号

 
公布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新形势,使我国现有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符合《贸易技术性壁垒协议》(WTO/TBT)的要求,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发送“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3号)的统一布置,国家经贸委对已公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农用变压器等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将隔爆型行程开关等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目录

     二、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一:

废止5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机械行业  
1 JB7066-1993 农用变压器
2 JB6917-1998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3 JB6257-1992 近电报警器
4 JB6325-1992 DZ9系列船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5 JB6732-1993 汽轮机及被驱动机械噪声限值
6 JB8517-1997 窄轨运输车辆 安全要求
7 JB8617-1997 电影放映机、幻灯机和投影器 安全要求
8 JB5808-1991 ZFB92 、93型船用交流发电机过载逆功率保护装置
  轻工行业  
9 QB 3662-1999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
  纺织行业  
10 FZ90012-1995 纺织机械旋转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  
11 HG 2859-1997 滴滴涕原药
12 HG 3551-1990 A109型氨合成催化剂
13 HG 3552-1990 A106型氨合成催化剂
  石油天然气行业  
14 SY 4011-93 注水泵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SY 5175-87 SQ-691射孔取心仪操作与调校规程
16 SY 5275-91 偏心配水工具
17 SY 5404-91 采油用裸眼封隔器
18 SY 5690-95 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19 SY 5743.1-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1部分:总则
20 SY 5743.2-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2部分:抗油拒水防护服
21 SY 5743.3-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3部分:防静电服
22 SY 5743.4-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4部分:易去污防护服
23 SY 5743.5-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5部分:防寒大衣
24 SY 5743.6-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6部分:防寒棉服
25 SY 5743.7-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7部分:普通单工帽
26 SY 5743.8-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8部分:普通防寒帽
27 SY 5743.9-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9部分:防水耐油安全工作鞋(靴)
28 SY 5743.10-1995 石油企业职工劳动防护服装 第10部分:防静电工作鞋
29 SY 5855-93 石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30 SY 5868-93 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1 SY 4058-93 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和保温层现场补口补伤施工及验收规范
32 SY 5062-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钠盐
33 SY 5063-94 钻井液用水解聚丙烯腈—钙盐
34 SY 5576-93 钻井队野营房
35 SY 5818-93 软打捞作业规程
36 SY 5844.3-93 油气地质实验信息代码 古生物名称代码
37 SY 5845-93 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38 SY 6023-94 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石化行业  
39 SH0376-92 4号高温润滑脂(50号高温润滑脂)
40 SH0377-92 铁路制动缸润滑脂
41 SH0468-94 7028号高温航空机轮润滑脂
  煤炭行业  
42 MT 22 - 1975 煤矿立井多绳罐笼品种、系列与基本参数
43 WT 70 - 1983 HZJA型金属支柱
44 MT 75 - 1983 HSY-3型液压升柱器
45 MT 89 - 1984 煤矿乳化液泵站用减压阀试验规范
46 MT 130 - 1985 ZMZ型装煤机技术条件
47 MT 403 - 1995 煤矿生产调度人工交换电话总机通用技术条件
  冶金行业  
48 YB4095-1995 热轧再生钢筋
  建材行业  
49 JC 716-86(1996) 中型空心砌块
50 JC 317-82(1996) 玻璃钢撑竿
51 JC 634-1996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52 JC 518-1993 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53 JC 663-1997 陶瓷片密封水嘴
  制药装备行业  
54 YY0133-93 离心薄膜蒸发器
55 YY0218.3-1995 塞纸机
56 YY0218.4-1995 塞塞封蜡机
  包装行业  
57 BB 0007-95 包装容器 发泡聚苯乙烯饭盒
58 BB 0010-1997 包装容器 易开盖三片罐


附件二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1)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2)

509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3)

 

国家经贸委行业规划司提供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省政府对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省长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40件

省政府规章目录


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

(冀政〔1980〕83号1980年6月2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冀政〔1982〕244号1982年12月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铁路用地管理规定

(省政府批准冀土〔1983〕120号1983年10月20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

河北省保护气象观测环境规定

(冀政办〔1985〕63号1985年9月12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国营工业企业经营销售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批准冀政办〔1986〕66号1986年9月26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1988年公布1988年9月14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耕地土壤保养办法(试行)

(1988年10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4号1988年12月8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省政府令18号1989年2月17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20号1989年2月27日施行)

(已被新的规章代替)

河北省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21号1989年3月5日施行)

(已被新的政策代替)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26号1989年5月1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33号1989年8月1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政策代替)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省政府令46号1990年5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冀政〔1990〕76号1990年7月15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第一次修正省政府令〔2002〕16号第二次修正)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小城市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批准冀建〔1991〕146号1991年4月4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63号1991年9月1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65号1991年9月11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66号1991年11月16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

(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1993年公布1993年5月12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83号1993年5月18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拍卖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82号1993年5月19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02号1994年6月8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国有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04号1994年7月13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省政府令120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

(省政府批准冀育联字〔1995〕6号1995年9月18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59号1996年9月19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002〕16号修正)

(删去行政许可后,内容已无存在必要)

河北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68号1996年9月19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71号1996年12月2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不相符)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省政府令174号1996年12月19日施行根据省政府令212号修正)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省政府令177号1997年1月6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省军区令187号1997年5月2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省政府令194号1997年7月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规代替)

河北省气象服务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4号1997年11月6日施行)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政策不相符)

河北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8〕10号1998年8月19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8〕14号1998年10月8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2000〕8号2000年12月25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2001〕14号2001年9月13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2002〕15号2002年9月10日施行)

(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2003〕1号2003年5月1日施行)

(已被新的法律、政策所代替)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12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现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证书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证书费是印制证书的工本费,其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核定;证书费由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差旅费是发证机关聘请技术人员对申请发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过程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审查人员由三至五人组成,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资料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发证机关印发给申请发证企业有关资料的工本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在未作新规定前,暂按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公告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获证企业在有关刊物上发布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公告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对申请获证企业审查、检验不合格,需重新审查、检验的,属于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的,只能收取审查费;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只能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
五、对已经获得国家认证委员会认证的产品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能收取证书费和公告费。
对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免于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免收审查费中的差旅费和资料费;对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免收产品质量检验费。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同类收费项目。
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和审查、检验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为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其他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