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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3:4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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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章)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





宿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劳动力资源开发“四全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直接发给农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券资金来源

第一条 市级财政每年按100万元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县(区)财政每年按照社会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足额安排。

第二条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省级补助的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阳光工程资金、扶贫培训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共同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由市、县(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扎口管理,统筹使用。

二、培训券的印制与发放

第三条 培训券由各县(区)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券由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培训券印制数量将根据每年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确定。培训券面值分为100元、200元和300元三种。

第四条 培训券发放使用采取实名制。培训券背书编码、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并要加盖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培训券由各县(区)委托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由当地社区、村)代领代发。要在劳动力资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和劳动力培训就业愿望,确定培训券的发放对象,发放的培训券上的相关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培训券要优先发给有培训愿望的贫困农户、被征地农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退伍军人。

第六条 培训券实行一次性发放,参加培训人员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费补助。根据参培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及选择的培训项目,一般发给100-300元的培训券,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由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场地、实训设施设备、师资等条件,确定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种所需的培训场所、教学实习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和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靠近农村、方便农民。城镇培训机构可在乡镇办班或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对确定为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由市或县(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工种、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发至农村基层供农民自主选择。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各级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各培训工种时间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每期培训时间最少一个月。要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内,将培训工种、教学计划、师资状况、收费标准、收取的培训券及参培人员名册报当地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审核备案,经核准后按时开班。

四、培训券的审核与兑付

第十二条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查。开班后7个工作日内,要对参培人员进行核实。对每个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都要实地督查。

第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班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考核鉴定申请。对列入国家准入的职业(工种)按国家标准进行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短期培训结业的,发给全省统一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考核发证结束后,凭参培人员名单、收费发票、《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券,向当地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申请兑付券值。经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中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对参培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免费对其继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兑付培训券面值。对中途辍学者,培训券作废,不予兑付。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券制度,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券印制、发放、使用、兑付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发放人情券,禁止培训券在社会上流通,确保培训补助资金真正用在农民身上,使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七条 对定点培训机构违反规定,骗取、冒领培训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全额追回骗取、冒领的培训补助资金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领取培训券的农民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中途辍学,以及将培训券转让他人的,将不再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闽价服〔2007〕5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省属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58号)执行几年来的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各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造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有关公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区。

  标准学生公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每套间学生公寓寝室住4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公寓人均建筑面积包括寝室、洗漱间、卫生间、阳台以及走道和公共服务用房分摊面积。非学生公寓的公共服务用房不得计入人均建筑面积。

  2、学生公寓应独立成套,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生间、单独阳台。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并有热水供应,阳台或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衣池。

  3、每套寝室内必须按人均配有组合家具(包括床架、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电脑线路和电风扇。

  4、学生公寓走廊和室内地面应铺耐磨地砖(水磨石);卫生间、洗漱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5、学生公寓楼应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间。

  6、学生公寓楼必须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将有关制度悬挂于醒目位置,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和省委托设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批。

  省属高等学校、在闽部属高等学校及在榕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院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省委托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必须由该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程序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并由学校向在校生收取住宿费。

  学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在学校开学前半个月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凡上述规定时限后再予申报的,其核定的收费标准在下一学期开始执行,本学期收费按普通宿舍标准执行,改造的公寓按改造前标准执行。

  各院校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核定公寓收费标准时,应标明该公寓楼号和具体设施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根据各学校所建公寓具体条件分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见附件)确定。今后《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布。

  考虑到研究生进行学习、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研究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可根据核定标准按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内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费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除超额水电费之外,学校不得对学生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对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学校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对学生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校收取公寓住宿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寓住宿费收入应专款专用,用于偿还公寓建设贷款资金或支付租赁费用,支付公寓管理必要的成本费用,维护和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

  第八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寓的管理。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时必须向社会公布学生住宿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造的,供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其收费必须由该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收取,不得由社会组织和个人直接收取。

  学生假期居住在自身公寓内的,学校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条 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政策,学校原则上应按贫困学生的比例留足普通宿舍,对于贫困学生要求入住普通宿舍而被安排入住公寓的,学校应安排一定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寓住宿进行减免或补助。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凭《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住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住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5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分档收费标准表

档次
住宿条件
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第一档

(标准公寓)
1、独立成套,每套间4人居住,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内设有寝室、单独洗漱间、卫生间、阳台,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并有热水供应,阳台或洗漱间内设有洗衣池;按人均配有组合家具(包括床架、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电脑线路和电风扇;走廊和室内地面应铺耐磨地砖(水磨石);卫生间、洗漱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间,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
1200

2、套房式结构,套房内每间居住4人;每单位洗漱间、卫生间共用人数不超过4人;其它条件与上同。

第二档
1、独立成套,每套间4人居住,人均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其它设施及配套管理服务部分没有达到标准公寓条件的。
1000

2、每间居住4人;非第一档套房式结构,使用公共洗漱间、卫生间;其他条件与标准公寓同。

第三档
1、每套间5-6人居住,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内设有寝室、单独洗漱间、卫生间、阳台,洗漱间内应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并有热水供应,阳台或洗漱间内设有洗衣池;按人均配有组合家具(包括床架、衣柜、书架、电脑桌、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电脑线路和电风扇;走廊和室内地面应铺耐磨地砖(水磨石);卫生间、洗漱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内墙贴瓷砖;门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间,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
900

2、套房式结构,套房内每间居住5-6人;每单位洗漱间、卫生间共用人数不超过6人;其它条件与上同。

第四档
每套间5-6人居住,人均建筑面积6-8平方米,其它设施及配套管理服务部分没有达到第三档公寓条件的。
800



第五档
1、每套间7-8人居住,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内设有寝室、洗漱间、卫生间、阳台,洗漱间内设有洗脸台、淋浴设备;人均配有床架、柜子、椅子等;安装照明设备、电话和电风扇;设有相应的公共服务用房,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活动室、洗衣房、开水房和水电表间,有健全的门卫、卫生、服务、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管理。
600

2、利用旧套房改造的、套房内每间寝室居住不超过4人,其他条件与上同。

不具备第五档以上条件的,均按普通宿舍收费标准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卫规〔2008〕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02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03 市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初审



  一、审批内容

  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初审。

  二、设定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粤卫函〔2007〕31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具体数量由广东省卫生厅确定。

  初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省卫生厅要求上报材料,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各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参照排名高低顺序并结合全市医学发展需求,按省卫生厅限定我市申报的名额确定。

  四、审批条件

  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审批条件具体见广东省卫生厅申报当年度发布的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一式8份及电子版。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在广东省卫生厅网站(http://www.medste.gd.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深圳市卫生局。

  终审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广东省医学专科建设申请书》上加盖市卫生局公章。当年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的学科方可上报广东省卫生厅,有资格参加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的竞争。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申报广东省医学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一、审批内容

  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二、设定依据

  《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府〔2008〕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评审方式为:各申报学科根据要求上报材料;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进行现场考核;根据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学科条件和水平予以评定打分排名,根据排名先后并结合全市规划布局及需求确定学科名单。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辖区内合法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并获得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科室。

  (二)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内独立设置并运行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术带头人(1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不少于2人)已选定并属于本单位聘任的本学科(专业)专职专业技术人才。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并具备学科发展所需的配套条件。

  (五)符合深圳市学科设置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原件4份,加盖公章);

  (二)拟开展重点学科建设的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2人)的学术任职、技术资格、发表的国内外文章(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附表),在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九、审批程序

  申请学科提交申请材料——受理——资料初审——承办(现场考评)——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决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一揽子公布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名单。审核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有效期限为4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批准后可以对外宣传本学科为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对学科建设予以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4年期满进行总体验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附表

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

申请学科名称: 申请日期: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床位数

在编人数




设置科室

(写名称)






申请学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二、学科情况


(一)人员情况 1.总体人员









总计人数
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医生
护理人员
技术人员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合计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学历结构
总计人数
博士
硕士、研究生
学士、本科
学科及其他









主要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务、职称
专业
学科学会及市级以上杂志担任职务































































































































2.学术带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地址

联系电话



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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