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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时间:2024-04-28 20:5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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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

【文号】京民防发[2006]1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颁布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2006-11-15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米)
疏散走道净宽(米)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
1.40
1.50
1.60

医院
1.30
1.40
1.50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车间
1.00
1.20
1.50

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





  (五)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六)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七)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入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九)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十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可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十二)应保持工程原有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防水层无破坏。

  第三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干净、整洁、美观,物品放置有序。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有完善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

  (四)坚持检查维护本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保证无积尘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到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许可证,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

  (四)使用单位应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入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如需改变地下空间的实际使用用途,必须重新报所在地区人防、建设(房屋)等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

  (九)使用已分摊的普通地下室,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十)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所属单位和使用人应当制定平战转换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功能转换。

  (十一)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停止使用,并交付工程。

  第五条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五)鼓励商(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二)地下空间内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其空间布局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三)用于经营旅馆业的,应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须遵守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地下空间汽车库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储存室。

  (二)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三)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四)禁止改变地下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第八条 使用地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七)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八)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体育运动场所;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九)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十)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附则

  (一)对违反本规范使用地下空间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6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发展畜牧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阳泉市发展畜牧业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乡(镇)、村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肉牛和生猪养殖发展突出的专业村。

4、奶牛、肉牛和生猪发展突出的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企业)。

5、发展畜牧业特别是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区)。

二、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并至少建成2个养殖园区。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有必需的设施设备,能满足本乡(镇)养殖业发展要求,当年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⑶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第一产业总收入的比例,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畜牧业基本成为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⑷本乡(镇)重点扶持发展的畜牧饲养量比上年增长在20%以上。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60%以上。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

⑷贷款信用户用于发展畜牧业的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40%以上。

3、养牛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奶、肉牛存栏数比上年增长25%以上;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⑶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养牛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科学养殖,黄牛优种改良每年达30%以上。

⑸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4、养猪专业村

⑴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措施到位;已成立服务于养猪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⑵当年本村生猪饲养量比上年增长35%以上;户均养猪在5头以上,养猪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

⑶养猪收入占本村经济收入40%以上,养猪业为农民提供的年人均纯收入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45%以上。

⑷村有规划的养殖园区,饲养环境整洁,当年无重大疫病发生。

5、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达到60头以上,奶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0%以上。

⑵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6、肉牛养殖大户

⑴肉牛存栏规模在150头以上,肉牛存栏比上年增长35%以上。

⑵科学养殖,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⑶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

⑷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⑸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7、生猪养殖大户

⑴年末生猪存栏在1000头以上,比上年增长35%以上;良种母猪存栏比上年增长20%以上。

⑵生猪良种率在90%以上;免疫率100%。

⑶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按规定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

⑷饲养场地环境整洁,家畜粪便能够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8、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

⑴奶牛、肉牛、生猪年末存栏总量多(考核以县区排队)。

⑵奶牛、肉牛、生猪当年增长幅度大(考核以县区排队)。

⑶奶牛、肉牛、生猪养殖园区发展快标准高(考核以县区排队)。

⑷按市政府要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当年本县(区)无重大畜禽疫病发生。

⑸高产奶牛胚胎移植技术实施较好,且配套奖助资金足额到位。

三、奖励办法

1、奖励的申报评定由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

3、参加评奖的单位和养殖大户由各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并排出名次,县(区)人民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审查,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审定。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以县(区)按要求申报材料,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并排出名次,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最后审定。

4、奖励标准及金额:

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1.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0.8万元。

养牛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生猪养殖大户各设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1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1个奖金2万元。

畜牧业发展先进县(区)设一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1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8万元;二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8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5万元;三等奖4个,其中书记、县(区)长各奖0.5万元,分管副书记、副县(区)长各奖0.3万元。

5、高产奶牛胚胎移植奖助金额,实行每成功移植一例胚胎市里奖助1000元,县(区)配套奖助500元。由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验收考核组验收考核后发放奖助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阳政办发[2003]68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证邮政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建设、邮政报务和邮政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邮政工作。自治州、市(地)、县邮政部门在自治区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交通、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障邮政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成片改造以及乡村建设,应当按照邮政建设规划,同步建设邮政设施。
  火车站、大型汽车站、机场、开放口岸、旅游区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依照城市规划建设邮政设施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出资配套建设的,邮政企业应当按其房屋单项成本价购买房屋所有权。邮政设施用房必须用于办理邮政业务,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条 邮政企业按照城市规划在方便用户的地方设置邮筒、邮箱、邮政报刊亭、报刊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用房或者迁移邮政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邮政主管部门同意,在保证邮政服务的情况下进行安排,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应当设置邮政信报箱,邮政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所需要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未按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的,产权单位应当补建。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服务范围、营业时间、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第十五条 对具备投递邮件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安排投递。
  用户变更名称、邮件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前10日内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 邮政业务代办人员和单位邮件收发人员负有迅速、安全投递邮件的责任,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在收到邮件后5日内退还邮政企业处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故意延误期限投递邮件;
  (二)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三)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利用职务侵占、冒领用户款项;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限制用户使用、选择邮政服务项目或者搭售邮品;
  (六)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地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名标牌时,应当标示邮政编码。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在车站、机场、开放口岸转运邮件,有关单位应当统一安排装卸邮件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一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桥梁、隧道、检查站时,有关方面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遇有交通高峰或者清扫冰雪实行交通管制时,可以通行。
  经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邮政专用车辆免办公路运输营运证,通过收费的道路、桥梁和隧道时,免缴通行费。

第四章 邮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
  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向邮政信箱、信报箱投掷杂物、污物;
  (三)使用盖销、划销或者经过处理的违规邮资凭证;
  (四)非法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五)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六)其他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邮政业务、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邮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按照国家《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依法持证进入经营邮政业务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收集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赃款赃物的,应当追回赃款赃物;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寄递,退回寄件人,并由邮政主管部门处以邮资10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邮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